清算组成员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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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成员构成: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构成,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2、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3、逾期不成立的,则由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清算组又称清算人,是指公司在破产宣告后,由法院指定成立的,接收、管理、清理、估价和处理破产人财产的专门组织。

清算组成员构成

按照我国当前《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严重资不抵债后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也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的偿债程序。人民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便可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公司一旦进入清算程序,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经理即应退任而由清算组行使管理公司业务和财产的职权,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公司。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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